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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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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 articles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淄博市安全生产培训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Zibo Work Safety Training Association缩写:ZBWST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市安全生产培训领域的各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专业服务机构以及专家、学者自愿结成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探索淄博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安全生产培训等领域先进的应急管理理念、技术和方法;发挥政府和企事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搭建集政、产、学、研、用于一体的合作平台,坚持为会员、为政府、为社会服务;促进安全生产技术的推广,促进师资和专家人才的成长,促进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建立行业自律公约、道德准则。为淄博市转型升级,实现安全生产事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机关是淄博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日常监管单位是淄博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淄博市应急管理局,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131号万和楼208、209室(淄博技师学院北门东邻,原公用事业技校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应急管理与安全生产领域政策研究,为政府及部门有关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宣传和贯彻应急管理与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积极参与发展规划、标准规范、政策措施的研究、起草、论证、制定或修订;

(三)开展安全生产培训等领域的信息化、智能化研究和信息交互平台建设,整合、分析相关数据,实现相关信息的综合掌握和智能管理;

(四)开展市内安全生产培训、行业协会及其它相关机构的沟通、交流与合作,搭建交流平台,引进先进理念、机制,承办有关研讨会、论坛和展会等;

(五)开展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等相关专业培训,包括应急救援专业技术人员的技能培训,深入基层进行应急相关的公益类宣传、教育和培训,不定期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应急演练等,开展安全文化、安全社区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等活动;总结、交流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调研安全生产培训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六)开展应急管理、安全生产技术、检测的相关服务,维护行业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应急管理与安全生产相关从业单位按国家要求制定行业规范并形成行业自律;

(七)规范应急和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服务行为,加强培训机构之间交流,提高培训水平。开发淄博市应急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平台开发和线上、线下课程,加强应急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师资库建设,强化师资培训,提高培训质量。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收费行为。倡导行业机构按照规定学时、大纲开展培训,为企业安全生产贡献力量,做到政府放心、企业安心、培训机构可持续发展。

(八)加强职工能力建设,提高新时期产业工人工作本领。服务企业技能提升培训,做好技术职务晋升、学历提升、继续教育、猎头招聘等人才服务。

(九)开展本会宗旨允许的其他业务和承接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委托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安全生产管理、科研、服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请求本会协调和保护。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本会章程。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任或解聘秘书长;

(三)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行规行约;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发展和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可以亲自出席会员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十七条 本会制定会员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会员大会的召开、选举和表决程序,会议记录的一般内容,会议决议的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会员大会对理事会的授权原则和授权内容。会员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理事会拟定,由会员大会通过。

第十八条 本会每五年召开换届大会。

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或提前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或更换产生,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五)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可以亲自出席理事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1人,监事长1人,副会长5人,秘书长1人(兼)。

会长、副会长从理事中经民主选举产生。秘书长为专职或兼职,可以从理事中民主选举产生,也可由理事会从社会聘任。聘任的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可连聘连任。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由本行业有影响的人士担任。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当选后任职届满时不超过70周岁;

(四)热爱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选举产生的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指定理事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因换届或其他原因变更法定代表人时,应及时将登记证书和机构代码证书等资料一并移交给新任法定代表人并履行交接手续;如特殊原因不能移交和履行交接手续时,本会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形成决议,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告后重新办理印章、登记证书。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根据理事会决议任命各办事机构、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五)主持本会工作。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根据分工协助会长工作。会长离会期间,由常务副会长主持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年度工作检查与总结,负责管理协会印章;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监事会由3人以上组成,设监事长1人。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选派。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2届。理事、负责人、财会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二)监事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监督社会服务机构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2、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3、监督法定代表人的工作,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

4、有权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5、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半数以上的会员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按有关规定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接受会员大会、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年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在活动举办前10个工作日内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举办展览会、展销会、比赛等,应在事前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符合参加社会保险条件的,给予办理相关社会保险。会员单位派驻本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 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第四十一条  本会根据活动开展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设立分支机构的,应依法办理登记。

第四十二条  本会分支机构具体管理办法,由理事会制定。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自清算结束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的文件和清算报告书,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3年11月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淄博市安全生产培训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淄博市安全生产培训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Zibo Work Safety Training Association缩写:ZBWST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市安全生产培训领域的各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专业服务机构以及专家、学者自愿结成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探索淄博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安全生产培训等领域先进的应急管理理念、技术和方法;发挥政府和企事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搭建集政、产、学、研、用于一体的合作平台,坚持为会员、为政府、为社会服务;促进安全生产技术的推广,促进师资和专家人才的成长,促进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建立行业自律公约、道德准则。为淄博市转型升级,实现安全生产事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机关是淄博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日常监管单位是淄博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淄博市应急管理局,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131号万和楼208、209室(淄博技师学院北门东邻,原公用事业技校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应急管理与安全生产领域政策研究,为政府及部门有关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宣传和贯彻应急管理与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积极参与发展规划、标准规范、政策措施的研究、起草、论证、制定或修订;

(三)开展安全生产培训等领域的信息化、智能化研究和信息交互平台建设,整合、分析相关数据,实现相关信息的综合掌握和智能管理;

(四)开展市内安全生产培训、行业协会及其它相关机构的沟通、交流与合作,搭建交流平台,引进先进理念、机制,承办有关研讨会、论坛和展会等;

(五)开展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等相关专业培训,包括应急救援专业技术人员的技能培训,深入基层进行应急相关的公益类宣传、教育和培训,不定期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应急演练等,开展安全文化、安全社区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等活动;总结、交流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调研安全生产培训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六)开展应急管理、安全生产技术、检测的相关服务,维护行业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应急管理与安全生产相关从业单位按国家要求制定行业规范并形成行业自律;

(七)规范应急和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服务行为,加强培训机构之间交流,提高培训水平。开发淄博市应急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平台开发和线上、线下课程,加强应急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师资库建设,强化师资培训,提高培训质量。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收费行为。倡导行业机构按照规定学时、大纲开展培训,为企业安全生产贡献力量,做到政府放心、企业安心、培训机构可持续发展。

(八)加强职工能力建设,提高新时期产业工人工作本领。服务企业技能提升培训,做好技术职务晋升、学历提升、继续教育、猎头招聘等人才服务。

(九)开展本会宗旨允许的其他业务和承接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委托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安全生产管理、科研、服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请求本会协调和保护。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本会章程。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任或解聘秘书长;

(三)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行规行约;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发展和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可以亲自出席会员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十七条 本会制定会员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会员大会的召开、选举和表决程序,会议记录的一般内容,会议决议的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会员大会对理事会的授权原则和授权内容。会员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理事会拟定,由会员大会通过。

第十八条 本会每五年召开换届大会。

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或提前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或更换产生,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五)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可以亲自出席理事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1人,监事长1人,副会长5人,秘书长1人(兼)。

会长、副会长从理事中经民主选举产生。秘书长为专职或兼职,可以从理事中民主选举产生,也可由理事会从社会聘任。聘任的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可连聘连任。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由本行业有影响的人士担任。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当选后任职届满时不超过70周岁;

(四)热爱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选举产生的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指定理事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因换届或其他原因变更法定代表人时,应及时将登记证书和机构代码证书等资料一并移交给新任法定代表人并履行交接手续;如特殊原因不能移交和履行交接手续时,本会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形成决议,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告后重新办理印章、登记证书。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根据理事会决议任命各办事机构、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五)主持本会工作。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根据分工协助会长工作。会长离会期间,由常务副会长主持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年度工作检查与总结,负责管理协会印章;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监事会由3人以上组成,设监事长1人。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选派。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2届。理事、负责人、财会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二)监事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监督社会服务机构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2、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3、监督法定代表人的工作,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

4、有权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5、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半数以上的会员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按有关规定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接受会员大会、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年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在活动举办前10个工作日内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举办展览会、展销会、比赛等,应在事前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符合参加社会保险条件的,给予办理相关社会保险。会员单位派驻本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 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第四十一条  本会根据活动开展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设立分支机构的,应依法办理登记。

第四十二条  本会分支机构具体管理办法,由理事会制定。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自清算结束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的文件和清算报告书,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3年11月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